三秦都市報-秦聞訊(記者 趙明)11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陜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我省實行牲畜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禽類屠宰應當遵守檢疫規定,鼓勵禽類定點屠宰。
政府職責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支持建設畜禽屠宰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協調解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畜禽定點屠宰的宣傳工作。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實行牲畜定點屠宰集中配送成本高、不現實,設置小型屠宰場點,有利于保障群眾的肉品供應。條例規定,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所在鄉鎮以及周邊未設屠宰場點的鄉鎮供應牲畜產品的小型牲畜屠宰場點。小型牲畜屠宰場點應當符合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具體設置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條例規定,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國家畜禽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畜禽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檢驗標識,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應當在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不得出廠(場)。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畜禽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縣級畜牧獸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畜禽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