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記者 白圩瓏)6月9日,本報A3版報道了西安市民張先生將車停在小區地下車庫,車窗被砸車內煙酒丟失,事發后車主與物業雙方就賠償問題長期未達成一致一事。類似事件并非個例,許多車主有疑問,在收費停車場內的車輛遭受損失,責任到底由誰來負?

車主與車場管理方因責任劃分屢生矛盾
記者查詢發現,在收費停車場中停車,車輛因各種原因遭受損失,車主向停車場管理方索賠的事件近幾年屢屢發生。2019年在西安市大寨路某小區,業主將自己的車輛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內,一年半的時間里發生兩次被砸盜竊事件。車主要求物業承擔一部分責任,但物業表示只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同年,在西安市西郊某廠區內發生類似事件,一車主在廠區停車場辦理包月停車,因車位位于一建筑墻邊,該建筑房檐脫落砸在車頂和車右側,造成車輛損失。當車主要求廠方進行賠償時遭到拒絕,理由是房檐脫落不可預見,屬于“天災”,此外廠方稱其收取的是車位占用費,并非管理費。最終,車主與廠方協商,針對車主的損失,雙方各承擔一半費用。
許多停車場表示不負責車輛安全
許多停車場管理方以“收取停車管理費,不負責車輛安全”為由,拒絕車主的賠償要求。如2020年發生在西安市雁塔南路某小區的類似事件中,業主將車輛停放下小區地下車庫中,車門被流浪貓抓出痕跡,當車主要求物業承擔責任時,對方表示,停車場服務協議中有一條為,車位場地服務費不包含業主停放車輛及車內物品的保管服務。
在本報6月9日報道的張先生將車停在小區地下車庫,車窗被砸物品丟失一事中也是一樣,該小區物業公示的“停車場管理制度”中有一條為“不承擔車輛及車內物品保管責任”。對于類似情況,律師表示,雖然物業進行了公示或與車主簽訂有協議,但并非全無責任。
停車場中的車輛受損 管理方有部分責任
律師表示,在類似事件中,首先應該看車主與停車場管理方之間的約定,如小區業主可以查看物業服務合同,確定有無約定車輛安全及財產保管的條款,如有約定,車主停在停車場的車輛產生損失時,物業公司應按照約定的內容承擔責任。
但也有物業條款約定不清楚,看管維護的義務不明確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車主找物業索賠時有難度,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業主繳納物業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后,物業應遵照上述法規提供相應服務。因此,發生類似事件時,車主可走法律程序,由相關部門對責任進行劃分。
《車停小區地庫窗玻璃被砸 損失萬余元》后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