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王小麗 記者 文晨)抵押房屋被銀行以物抵債后,新產權人要求租期未到的租客騰房,這場糾紛該如何解決?近日,漢中市寧強縣人民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4年5月,張某以名下門面房作抵押,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因逾期未歸還欠款,銀行于2020年8月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張某償還本息共計60余萬元,銀行對該門面房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張某無力履行給付義務,銀行申請強制執行。在門面房拍賣流拍后,法院裁定該房屋作價60余萬元交付銀行抵償執行款,銀行于2023年11月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
不過,2020年3月16日,張某已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該門面房出租給王某經營,租期為六年。2024年,銀行發現房屋仍由王某占用,遂要求其騰退,但王某以租賃期限未屆滿為由拒絕,雙方協商無果。2025年10月,銀行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騰房并支付租賃費。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20年3月成立并生效,王某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銀行在王某租賃期間取得房屋所有權并辦理過戶手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適用條件。承租人王某有權請求某銀行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判決王某租賃期限屆滿后向某銀行騰退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間的租賃費。
法官介紹,“買賣不破租賃”是民法重要制度。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具體意思是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出租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比如進行房屋買賣,承租人的權利不會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或者受到妨礙。這項制度的本意在于保障租賃市場的穩定性和公平性,體現了契約精神。同時,適用這項制度需要滿足多個條件,包括租賃合同成立在先且合法有效,承租人已實際占有租賃物,所有權變動發生在租賃期間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