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帥
據報道,2025年12月,某村莊張貼“村規民約人人平等”告示,列出“外省結婚類交1500元”“未婚住在一起500元/年”等條款,甚至“從結婚到生小孩,不足月罰款3000元”。告示一出,輿論嘩然。此前,某街道8個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均規定“離婚再婚者的配偶戶口遷入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也引發多起訴訟。類似事件提醒我們,村規民約的制定與執行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要時刻警惕以“約定俗成”之名行侵權之實。
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合法性是對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這意味著法律早已為村規民約劃定剛性邊界:章程或規約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等合法權利的內容。如有類似條款,即使已經過村民會議的多數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載體,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行為規范。從實際效果看,合法合規的村規民約已成為破解基層治理痛點的“金鑰匙”:浙江省衢州市嚴格遵循流程制定村規民約,通過村喇叭、入戶走訪、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征集民意,形成“用村規民約解決問題”的良性循環。山西省晉中市壽陽縣將高額彩禮整治寫入村規民約,通過村民會議、院壩會廣泛征求意見,明確彩禮標準、婚宴規模和禮金限額。陜西省寶雞市通過村級議事協商會廣泛征集民意,明確婚宴和彩禮標準,配套“紅榜表揚”機制,黨員干部帶頭踐行……由此可見,用村民認可的村規民約管村民的事,既破解了基層治理難題,也密切了干群關系。
現實中,一些村莊拿“村民同意”當免責托詞,讓村規民約淪為侵權的擋箭牌。要防范此類現象滋生,必須筑牢三道防線:基層干部要摒棄“以罰代管”的陳舊思維,清醒認識到自治絕非游離于法律之外的“特權”。各級政府需切實履行審核備案的職責,對違法失當的約定及時糾偏校準,讓每一項規約都錨定合法合規的基準。同時,要搭建村民意見反饋的便捷通道,讓每一項約定都經得起法律與民意的雙重檢驗。唯有如此,村規民約才能回歸“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初衷,在法治軌道上發揮治理效能。










